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颜敏珊 林金东
本报讯 仙游男子陈华和黄明是准亲家,黄明的儿子想出国打工需要自己担保,陈华便借了15万元给他。谁知借款期限过后,双方子女分手,黄明迟迟不愿还款。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
原来,陈华的儿子和黄明的女儿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都在新加坡留学。2010年8月间,黄明的儿子黄超也想去新加坡打工,但按照当时的政策,外出到新加坡劳务出口时需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于是,黄明找到陈华帮忙。考虑到自己儿子和黄明女儿的关系,陈华答应帮这个忙。两人口头商量后决定,由陈华借给黄明15万元,期限半年。当年8月9日,陈华拿着黄明的身份证,代为办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黎明支行的“一本通”存折,后将自己金卡内存款转账15万元到黄明的存折内。
为了资金的安全起见,这张存折和密码以及黄明的身份证,都由陈华保管。然而,在办理完这些资信证明后,两家子女发生情感纠葛分手了。黄明觉得自己女儿和陈华的儿子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女儿比较吃亏,他想通过非正常手段取走这笔钱款,以此对抵女儿因情感破裂产生的损失。
半年之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逾期,黄明利用时间差,通过挂失取走存折内的15万元。之后,陈华通过电话催讨,黄明在电话中也承认取走这笔钱,但不愿还款的理由是因为子女之间的情感纠葛还没了结。
近日,仙游法院审理认定,黄明和陈华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黄明应对欠陈华的15万元借款本息负偿付责任。经办法官说,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金钱纠纷,双方在发生纠纷之前相互之间信任度高,因而忽视了应有的证据防范意识。法官提醒,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仅持有对方交付的以债务人名义开设的存款存折或银行卡时,并不一定说明自己已实际掌握、支配该存款或说明义务人已履行相应的义务,要预防对方通过银行的挂失而取走款项的可能。
(文中人物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