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5版:证券新闻/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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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IPO可直接确定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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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IPO可直接确定发行价

 

N证券时报

证监会主席办公会5月21日通过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稿)》。相比原办法,此次修订对新股发行定价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办法规定,发行人与承销商经过协商,将可以自主决定定价方式,可以选择不采用询价方式,直接定价;采取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据介绍,采用这些方式定价需券商事先备案。

证监会表示,上述调整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单纯博取差价的将不得参与配售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新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刊登招股意向书前不得开展推介活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修改时指出,《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据介绍,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此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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