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张志宏 实习生 李佳玲
本报讯 我省将放宽外来工在城镇落户的条件,除福州、厦门外,外来工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年限只要满2年,就可在所居住的县(市)城区落户,满3年,就可在所居住的设区市市区落户。这是昨日记者在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而此前我省规定,外来工在同一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3年,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
城镇落户条件更加宽松
据介绍,《通知》取消了外来工落户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需要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外来务工人员只要在居住地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对在县(市)城区居住和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落户,将需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年限由原先的都要求满5年分别调整为满2年和满3年。在县(市)城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只要满足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福州、厦门以外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此外,《通知》还要求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市区、实验区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厦门市根据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不得限制新生婴儿落户
《通知》强调新生婴儿合法权益保护,专门要求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强调,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落户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
对于人才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人员落户,《通知》专门作出规定: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往居住地。
全省将实施居住证制度
《通知》要求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2011年在晋江市开展流动人口居住证试点工作,今年年初,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在泉州市先行先试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要求,指导泉州市开展实施居住证制度相关准备工作,预计今年上半年全市范围内可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落户前提
须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
《通知》规定,申请落户者须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通知》对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做了统一规定。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合法稳定职业: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