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通讯员 榕法
本报讯 福州一男子将一女子告上法庭,说自己托该女子进行投资,汇款给她21.7万元,该女子书面承诺自己未收回的9.1万元的投资款由她分期偿还,可是她一直不还。原本大家都以为只是一宗普通民间经济纠纷,可到二审庭审时,此案出现巨大变数:被索债的女子说,她与原告都是为他人所骗,被骗去广西搞以“资本运作”为名的非法传销。
福州的郭先生称,他委托林女士进行投资,在广西贵港搞“资本运作”。2007年9月下旬,他向林女士账户中汇款21.7万元。后来他要求退还该款项,林女士没给。2009年11月14日,经结算他尚有9.1万元投资款未收回,同时林女士书面承诺还钱,此后每月偿付给郭先生500元。可林女士言而无信不给钱,所以他将其告上法院。
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林女士立即按承诺书中约定分期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郭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提出林女士违约,应将剩余的9.1万元投资款还给自己。
二审庭审中,林女士称,一审判决认定的郭委托自己投资不是事实。她与郭都受他人欺骗,共同到广西贵港投资“资本运作”,经非法传销组织头目彭淑平等人三天三夜洗脑,郭自愿将钱交给传销组织。此案中,她与郭均为非法传销的受害者。林女士还说,众所周知,在广西投资资本运作就是投资搞非法传销的代名词。之前,她写那份“自愿还款”的承诺书,是因为郭带来几个彪形大汉对她采用胁迫、引诱的方法,要她予以书面证明。开始,她并未理睬郭的要求,但郭带来几名“债主”,在她吃饭的酒家大吵大闹。她在此情况下才不得不写下一张字条。
福州中院认为,郭先生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意向未能实现为由主张林女士返还投资款,但对于投资的具体内容、结算单中所谓“已领工资”、“经理补贴”的性质等则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结合结算单中有关“在广西投资资本运作”的表述、林女士的庭审陈述及其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郭和林涉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讼争款项亦涉嫌刑事犯罪赃款,所以,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该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郭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