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福州新闻·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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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亲两份遗嘱引发姐弟夺房案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福州一老汉名下有一套房子,先立遗嘱给女儿,并以买卖的形式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又立遗嘱把房子给儿子。老汉死后,儿子搬进这套房,其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他搬出去。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此案。

翁女士称,2009年,台江区房管局向她颁发了房产证,确认自己是六一中路光明桥商贸城一单元房及附属间的所有权人。该证写明,她是以“买卖”的方式从父亲翁依伯那取得该房所有权。可如今,她的弟弟翁先生却搬进去把这房子占了。她请求法院判她弟弟搬出去,把房子还给自己。

台江区法院一审判翁先生搬离这套房,将房子还给其姐姐翁女士。

翁先生不服,上诉称,姐姐手里那份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见证人都是父亲遗产的继承人,而且姐姐不是从父亲那买下这套房子的,买卖只是办理过户的形式。2009年9月,父亲神志不清,其所作出的买卖行为无效,父亲患病期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所以,法院应要求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姐姐的房产证。

翁女士辩称,2007年7月14日,父亲立下了转让讼争房产给自己的遗嘱,还以买卖形式完成产权过户。该房产2009年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她与父亲的房屋转让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过户手续也是合理合法的。在房屋已过户给自己的情况下,父亲没有权利对该房产再立遗嘱进行处分(即再立遗嘱把房子给弟弟)。

□法官说法

福州中院认为,翁女士取得六一中路光明桥商贸城某单元房及1层附属间的产权证,是该房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讼争房现由其弟翁先生占有,所以翁女士有权要求其弟搬离并归还讼争房。翁先生提出其姐不是该房的合法所有权人,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最后,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翁先生搬出去,把房子还给翁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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