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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再购房属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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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前房产婚后卖掉
所得再购房属共同财产吗

 

N海都网记者 翁海霞

我想问

近日,网友“帅江南”咨询主持人说,婚前,他的父亲全资为其购置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产证上只写他的名字。如今他结婚了,婚后房产证上依旧只有他的名字。最近,他想把这套房子卖掉,并用这笔钱重新购买一套。

可问题来了,这套重新购买的房子究竟是算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毕竟是父亲用血汗钱买的房子,若用卖房子的钱重新购置新房,就将个人财产变成夫妻财产,总觉得对不起老人家。”网友“帅江南”说。

我来答

苏奕欣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帅江南”的问题关键是证据,由于婚前房卖了以后又买,即其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注意保存或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财产的前后变化关系,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否则就存在败诉的可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属于财产中的增值部分。

(律师说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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