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几年前,福州肖先生向莫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房子没办产权,转让协议上注明房子面积为184平方米,等办下产权证才发现房子面积为173平方米,“缩水”11平方米。他还发现,原房东从开发商处领到4.8万余元房屋面积差额补偿,于是向对方要这笔钱,却遭拒。这笔钱到底该归谁?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
签了两份协议前后面积不同
福州的莫女士在2007年与福州市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浦上大道金山桔园二期泰园一复式单元房,合同注明建筑面积184.26平方米,房款总额为83.2万余元。
后来,肖先生通过中间人介绍,实地看了莫女士这套房子,决定买下,于2008年3月底签下协议,以83.2万元的价格买这套房子。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注明此房的建筑面积为184.26平方米。
2010年,莫女士办理了产权登记,与肖先生一起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上写明这套房子的建筑面积是173.49平方米,成交价50万元。随后,这套房子过户到肖先生名下。
后来,因为房屋的实际面积比购买的面积少了11平方米,福州市住宅发展公司向莫女士退还了面积差价款4.8万余元。肖先生得知后,认为这笔钱应归他,但遭到莫女士拒绝,于是将莫女士告上法院。
在买卖契约上签下字表明认可房子“缩水”
仓山法院一审驳回了肖先生的诉求,肖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他说,《房屋转让协议》注明房子的面积是184.26平方米,可实际面积少了11平方米,所以,莫女士取得房屋面积差价款系其不当得利所得,应依法返还给他。此外,房屋买卖契约上注明房屋建筑面积173.49平方米,但也明确该房屋的总成交价是50万元,自己却付了83.2万余元。若一审法院认定的房屋面积成立,则莫女士获得不当得利33.2万余元,自己完全可以在此范围内要她返还4.8万元面积差价款。
莫女士辩称:双方当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房产买卖契约时,肖先生已经明确知道房屋的面积是173.49平方米,并予以认可,才会签订房产买卖契约。肖先生为了减税,才在书面合同上将合同价格写成50万,实际成交价是83.2万。
福州中院认为,肖先生自愿与莫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应当认定他是在充分知晓该房屋的准确面积情形下签订合同,采取了认可建筑面积为173.49平方米的态度愿意与莫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的。况且莫女士取得面积差价款是在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和产权转移登记之前,所以肖先生提出要面积差价款没有法律依据。最后,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