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乔杉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该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专家称,高温关怀终于迎来立法保护。(5月27日《重庆商报》)
夏天又要到了,这无疑属利好消息。之前我国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规定,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在它“暂行”52年后,高温立法终于成为现实。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善法只有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才有意义。如果劳动者只能看到而不能得到实惠,高温关怀岂不就成了冰柜里的权益?
这并非杞人忧天。该办法对一些关键细节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明确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等。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企为了节省成本,就是不执行有关法规,应该给职工的高温津贴就是不发或少发。这个时候,谁来监督惩戒他们,以保证该管理办法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还有,同样是35℃,室外劳动和室内工作,其热的程度大不一样,如何做到有所区别,使高温保护向一线户外的劳动者倾斜?
该办法特别强调,“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出发点很好,可很多基层工会提出的意见,不但不为资方采纳,负责人还因为替工人说话频遭报复。这样的尴尬局面,又如何化解?
高温关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还应该明确“惩罚性条款”,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在这方面,经济杠杆是非常有效的工具,对那些不把工人身心健康当回事的企业主,应该通过高昂的经济处罚让他们感到“肉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