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国内关注/今日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超三成童装 质量有问题
被害人“激烈反抗”咋成杀人犯死缓理由
网友说话
高温关怀 徒法不足以自行
“信而无言”的恋爱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害人“激烈反抗”咋成杀人犯死缓理由

 

N于立生

去年底,东莞理工学院19岁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敖翔猥亵,在反抗逃脱中遭残忍杀害。东莞市中院近日一审判处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掀起质疑狂潮,当地法院回应称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还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见本报今日A15版)

女生遭遇猥亵而反抗,本属正当,但依当地法院的言下之意,倒似自寻死路,岂非咄咄怪事?

这无怪乎不少网友将敖翔案称为广东版“药家鑫”案——药家鑫8刀捅死张妙,一些专家以“激情杀人”为之开脱;敖翔将小米头部、脸部往地上猛撞,又捂嘴掐颈数分钟致其死亡,当地法院则以她“激烈反抗”为被告人卸责,这是什么法理?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施判处。以此标准衡量,敖翔实在是找不到可以轻判的理由的——他潜伏在女厕,利用男性的生理优势恃强凌弱,一点不顾校友之情,心肠之毒,手段之狠,让人不寒而栗。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敖翔之前已作案猥亵女同学7起,属品行极其败坏的惯犯,严重威胁他人安全和校园秩序,对这样的人不依法严惩,如何消除此案造成的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至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只是“可以”而已,并不是“必须”。退一步说,就算敖翔真的不是非判死刑不可,但无论如何,小米“有激烈反抗行为”也绝对不能成为其死缓的理由——这样的理由让公众愤怒,更让人质疑当地法院为什么要如此替罪大恶极者开脱。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