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程菁
本报讯 已婚女庄某花与自己的同胞妹妹长得像,就利用其妹妹的身份搞骗婚,骗取一急着讨老婆的“剩男”礼金、见面礼等共计5万余元。近日,连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此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5年,庄某花认识了董某弟,为骗取被害人董某弟信任,庄某花以其胞妹庄某燕的个人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并于2006年7月6日与董某弟登记结婚(之前庄某花已结婚)。
其间,董某弟支付庄某花礼金3.3万元。男方在办理结婚酒席时,庄某花又收取董某弟亲戚见面礼1.1万元及黄金饰品59.375克(经估价值人民币8930元)。2006年10月,庄某燕发现了姐姐冒用其身份与他人登记结婚,庄某燕向警方报案,该起骗婚案才案发。
连江法院认为,庄某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冒用他人身份与被害人登记结婚,骗取礼金等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为何庄某花未被定重婚罪而是诈骗罪呢?法官解释说,重婚罪的当事人与他人结婚用的是自己的身份信息,目的也不单是为了骗取财物,且在结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而庄某花隐瞒已婚事实,与董某弟结婚的目的仅为骗取财物,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