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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冒领储户51万 法院判定银行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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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冒领储户51万 法院判定银行全赔
福州中院认为,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克隆卡”冒领储户51万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长法

本报讯 长乐一公司老板被人持假身份证和假银行卡在银行柜台从其账户取走了51.8万元。法院调查发现,该银行未识别不法分子以该储户的名义所持的假身份证和假银行卡,是造成储户损失的重要原因。

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维持长乐法院一审判决——判银行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

持假身份证假银行卡 也能取走巨款

2009年3月10日,长乐某公司老板谢某在长乐某银行鹤上分理处办张银行卡,还开通了网上银行和短信通业务。

2010年11月16日下午3时许,有人假冒谢某的身份,拿一张伪造的银行卡和假的一代身份证到了该银行福州三叉街支行,说这张银行卡没磁了,刷不出来,银行就帮此人重写磁。之后,此人拿着这张卡从银行柜台取了10元。之后,此人又跑到该银行仓山支行营业厅柜台取款50万元,接着,又通过一台银行ATM自动柜员机连续八次取款1.8万元。

谢某收到取款短信后,经开户行证实,认定其银行卡被人复制盗取存款,之后报警。

后来,谢某与银行就存款被盗取的赔偿问题谈不拢,将该行告上法庭,要求索赔51.8万余元及相关利息。此案审理中,警方未侦破此案。

存款被盗取不一定适用“先刑后民”

对谢某的起诉,银行方面辩称,不排除储户谢某对银行卡的不当使用,导致其个人信息和密码泄露造成存款被冒领。此外,警方将此案立为银行卡诈骗案,属刑事案件,根据有关“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待警方侦破此案查清事实,法院再审理这一民事诉讼。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终有定论。长乐市法院与福州中院均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卡重写磁及取款业务过程中,未持审慎态度,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是导致储户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取的直接原因。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储户损失的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表示,我国立法也未规定刑民交叉案件一律适用“先刑后民”处理原则。

“密码相符视为本人交易”被指霸王条款

近年来,储户的银行卡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取的案子频频发生,随之引发的储户告银行索赔的官司也日渐增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类案件中,银行常用的辩解理由是:储户在与银行签订的储蓄合同写明,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

法律界人士指出,银行拟定的这一条款,完全是“霸王条款”,将银行对储户存款应负的安全保护责任推给了储户个人。虽然储户所设置的密码具有私密性,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为他人所知晓,但实践表明,不法分子通过安装读卡器或者针孔摄像头等方式窃取银行卡密码,继而盗取银行账户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原则适用的正当前提应为取款人持有真实的银行卡,而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所持银行卡及身份证件通常均为伪造的,所以储户的损失理应由银行承担。

业内人士指出,国内金融机构银行卡绝大多数是采用磁条卡,这种卡的安全性早已被相关专业人士诟病多年,银行还是从成本考虑,拒绝将磁条卡换成安全性更高的IC卡,不肯支出一部分利润来升级安防系统,保证储户资金安全。所以,“存款异地被取案”频发,且常常难被侦破,银行难辞其咎。

□相关链接

此案并非个例,因银行安防漏洞导致储户存款遭盗取进而引发的诉讼案屡见不鲜。

●今年5月16日本报报道,福州一储户银行卡内的1.4万元被他人在广东的ATM机上取走,警方至今未侦破。此案历时3年,历经一审、二审、三审,终于有了定论:法院判银行全赔。

●今年4月12日本报报道,连江县某银行网点的ATM机被不法分子做手脚,7名储户的存款先后遭盗取,总计22.8万元。之后,警方调查发现这些储户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并破获此案。今年,经连江县法院调解,银行赔偿了这些储户的全部损失。

●今年2月19日本报报道,去年,三明市一男子的银行卡未离身,账户里数万元却被取走了。最后,三明梅列区法院进行调解,银行赔偿了储户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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