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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上午,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昨日公布并征求意见。草案明确,烟花爆竹零售点应与重点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不能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
原则上专店销售
草案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取得经营许可证,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在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草案还细化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的内容,增加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监控设施和流向信息化管理要求,另外对零售经营者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烟花爆竹原则上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临时零售点必须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应设专人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零售场所“标配”消防器材
零售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同时,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