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苏燕梅
我想问
昨日,福州郑女士打电话咨询,她把一套房子租给一小伙子。最近,小伙子一声不吭地搬走,还把新安装的2000多元的空调也拆走了。
郑女士想问,租户的行为构成盗窃还是侵占罪?
我来答
邱凯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女士与该租户之间系租赁关系,该租户在承租郑女士的房屋期间,对郑女士的屋内财产具有保管义务。该租户在腾房时将代为保管的价值2000多元的空调搬走,并断绝与郑女士的联系,导致郑女士无法取回空调的行为,已侵犯了郑女士的合法权益。但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故该租户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占罪。此外,由于租户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拿走空调,也不构成盗窃罪。
鉴于该租户的侵权行为,郑女士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租户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