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0版:财经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闽“一星级酒店”仅剩下1家
东南汽车发行3亿元短期融资券
海峡艺交会明日10时开幕
国土部:闲置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2年6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土部:闲置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N中新

本报讯 国土部昨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此外,《办法》明确了六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办法》指出,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上一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