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张似凡 黄海珊
本报讯 在审查一起涉嫌盗窃、抢劫案件时,涵江区7名治安民警和众保安一起,长时间采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造成嫌疑人中1人重伤、3人轻伤(其中两人偏重),发生在2004年的这起重特大案件,其中6名民警被处以刑讯逼供罪,涉嫌盗窃、抢劫的嫌疑人也分别受到2~19年有期徒刑。经秀屿区检察院审查建议,莆田市中级法院近日再审了这起盗抢案件,并作出改判。
1.民警采用非法手段强逼口供
据介绍,2004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期间,胡某等7名民警以及莆田市保安服务公司驻涵江娱乐场所保安队刘某等6名保安,在涵江分局治安大队和三江口边防派出所等地,审查涉嫌盗窃、抢劫的贵州籍丁某、吕某、蒋某、李某时,长时间采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致使几人身体部位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其中,造成李某臂丛神经3条重要分支损伤(重度损伤),严重影响双上肢运动功能,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丁某臂丛神经3条重要分支损伤(轻度损伤,影响双上肢运动功能,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吕某的臂丛神经下干损伤(轻度损伤),影响双上肢运动功能,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蒋某右手正中神经部分损伤,影响右手运动功能,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逼供致残检察官迅速查办
随后,涉嫌盗窃、抢劫的丁某被判17年有期徒刑,吕某被判19年有期徒刑,蒋某被判4年有期徒刑,李某被判2年有期徒刑。2004年10月,莆田市检察院驻莆田第二看守所检察室找涉嫌盗窃、抢劫的丁某、蒋某谈话,两人反映被刑讯逼供,造成双手神经坏死,不能抬动。
莆田市检察院接到这些情况的报告后,随即与市检察院渎检处(现已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联系,通报案情,渎检处为核实情况,随即派工作人员及法医到看守所,对两名嫌疑人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进行伤情鉴定。因当时案件尚未起诉,为了不影响公安办案单位对丁某、蒋某等人的继续侦查,同时也因为在法医学上认定神经坏死造成伤害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当时检方并未立即展开调查,而是一直跟踪线索,等待时机成熟。
2005年4月21日,漳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员来到莆田市检察院,转交了4份控告件,反映丁某等4人在漳州监狱服刑期间,控告他们在莆田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致残。2005年,秀屿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了这一重特大案件,除主动投案自首的民警陈某做相对不起诉之外,其他6名嫌疑人均做有罪判决。
3.非法所取证据被法院排除
2011年,秀屿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经审查认为,依据“两个《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胡某等人以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言语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吕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也应重新认定,因此建议为吕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向莆田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建议,律师对吕某、丁某等人盗窃、抢劫一案申请了再审,莆田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
日前,莆田市中级法院在依法对以刑讯逼供所获取的供述予以排除之后,对原生效判决中丁某的8起盗窃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吕某的3起抢劫、盗窃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并依法做出再审判决,丁某由有期徒刑17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吕某由有期徒刑19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