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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愿离婚 他给老婆写借条
但这张借条最终没能挽回他们的婚姻;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认为这张9万元的借条有效
 

N本报记者 周德庆 通讯员 融法

本报讯 福清的陈女士和林先生是夫妻。前几年,陈女士闹离婚,林先生不同意,闹得不可开交时,林先生给妻子写下一张9万元的借条。去年,陈女士还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近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认为这张9万元的借条有效。

为了做事业他拿了老婆9万元

2006年,经人介绍,陈女士与林先生相识相恋。第二年,双方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林先生为了做事业从陈女士那里拿走了9万元。在补办了结婚登记后,两人一起去日本打工并生下一个儿子。

儿子满月后被送回福清,夫妻俩仍留在日本打工,但夫妻俩的矛盾开始爆发。陈女士认为,林先生整天沉迷于电脑游戏,还经常查看自己的手机,甚至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和交往,“他根本就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而林先生则抱怨妻子,因自己找不到工作,就处处刁难。

随着矛盾的加深,2009年4月,陈女士提出离婚,可林先生坚决不同意,“不愿意离婚就把9万元的借条写下。”为了挽救婚姻,林先生无奈地写了一张借条给妻子。

法院:婚内借款也是借贷关系

这张借条并没有让陈女士和林先生重归于好。2011年,陈女士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儿子由自己抚养,林先生一次性支付17.22万元抚养费和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

此时,林先生也同意离婚,也要求抚养儿子,但对这笔9万元的“借条”持有争议。林先生认为,这笔钱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福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婚内借款的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故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女士与林先生离婚,考虑到陈女士现居日本不便照顾孩子,两人生育的儿子由林先生(2010年回国)抚养,陈女士应一次性支付儿子的生活费,林先生应返还陈女士人民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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