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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武汉银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二审仍判死

 

N据新华社电

湖北省高院25日对武汉特大银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一审被判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院二审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确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提着钱箱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装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后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爆炸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0多万元。

一审认为,王海剑属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王安安属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一审判决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三被告人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院裁定,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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