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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第一案”让我们看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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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黄金第一案”让我们看到什么?

 

N舒圣祥

2006年,宋荣贵利用工商银行济南泺源支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遭银行反诉。对这起“中国黄金第一案”,日前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支持银行的行为。(见本报今日A31版)

如果你炒股票赚了钱,证券公司突然宣称你是“不当得利”,并且直接将钱从你账户划走,这该多荒谬啊。在我看来,“黄金第一案”就是这样荒谬的事。银行哪来的权力随意从客户账户中划走资金?就算银行认为客户是“不当得利”,也应先到法院起诉,申请冻结资金,在法院判决后再行划拨。

宋荣贵十天赚走2100多万元,看起来获利巨大,可对比其投入的3.2亿元资金总量,盈利不过六个点多而已。当然,“黄金第一案”最值得质疑的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纸黄金交易中,银行究竟是中介还是交易方?二,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获利,即使银行辩称系统存在漏洞,是否可认定客户“不当得利”?

在前一个问题上,开户银行称自己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可如果不是中介,银行凭什么收手续费?你见过一方还要向另一方支付手续费的交易吗?如果在投资者获利后,银行可单方面撤销交易;那么亏损时,投资者是否也可单方面撤销?

在后一个问题上,银行认为“宋荣贵钻了系统的空子”。对此,我们无法判定真伪,但一个简单的常识是,投资者根据银行系统正常交易,不应为系统存在的漏洞承担责任。

“黄金第一案”犹如管中窥豹,让我们看到一些国有银行的霸道和蛮横,他们是金融业走向真正市场化和法治化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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