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网记者 林皓
海都网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近期迎来修订,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写入法律层面。
在微博上,这则新闻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讨论,讨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多长时间回家看一次父母为好”、“哪些实际情况让你无法回家”、“有什么办法可以在工作与尽孝中取得平衡”等问题上。尽管如此,根据微博投票,71.26%网友支持本次修改,认为“百善孝为先,‘常回家看看’必须被重视起来”。
@小池: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谁来监督执行?“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究竟是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这个谁来界定?如果子女没能“常回家看看”,老人们会告子女违法吗?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需要细化。
@春江水:对外出打工者、远在他乡的公务员来说,他们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现实条件“不让”他们常回家看看——外出打工者要为生计在外漂泊,如果他们经常向老板请假回家看看,那么他们很可能会丢掉维持生计的饭碗,并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再见萧然:我们在外地打工的人,平时省吃俭用,为的就是赚钱养父母妻儿,最后因为买不到火车票而堵在了异地他乡,那现有法律能保障我们回去吗?或者平时回去的话,能给我们点补贴吗?
@麦浪滚滚:我和家乡的几个伙伴一起出来打工,所在的城市离家1700多公里,“常回家看看”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奢望,不要说一月一次,就是一年一次也不能保证。每次跟家里通话,父母都会说,“孩子,家里都好,不用挂念,你照顾好自己,好好工作。”虽然他们嘴上不说,但我心里明白,谁不希望经常看看自己的孩子呢。
@糖瓜喵:这注定是一个没有结局的法规。有的人回趟家只要三十分钟,但他一个月才回家一次;有的人在远方拼搏一年,最终错过了春运的火车票,一整年都没回家。所以常回家看看不应该有具体的“常”的标准,有机会就回趟家,没机会就打个电话报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