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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上 室外露天作业要发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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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2年7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已实行50多年的防暑条例终于被修订了;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出台新规——
35℃以上 室外露天作业要发高温津贴

为了尽快让鳌峰大桥通车,这两天,工人们顶着高温在工地上忙碌着
这两天,市民打着伞骑电动车出行成为福州一景
 

N新华社

本报讯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做出明确规定。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份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明确“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防暑降温饮料 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新办法还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可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工伤保险

高温作业中暑可否申请保险?新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办法还对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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