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福州警法/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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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投票”驱逐初中生赤裸裸的违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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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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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投票”驱逐初中生赤裸裸的违法事件

 

今日人物:豪豪

上榜理由:这名初中生被老师组织同学“民主投票”而退学

N望桉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河南洛阳十二中初一(1)班老师马昭辉发起“民主投票”,要求全班学生表决是否让淘气学生豪豪(化名)退学,结果多数学生选择豪豪退学。豪豪父亲恳求学校再给一个机会,遭拒绝。事后,教育局称系家长自愿接走该学生。(见本报今日A32版)

马老师的做法貌似公平,可他忘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是谁可以随意剥夺的,对此,义务教育总则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两个斩钉截铁的“必须”足以说明:豪豪在洛阳十二中接受义务教育,是他的法律权利,这个权利不因他是否调皮捣蛋以及老师是否喜欢他而改变。

还有,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如此板上钉钉的法律规定,马昭辉老师及校方为什么视而不见?

可悲的是,豪豪家长质问校长,得到的回答竟是:“你们想到哪告就到哪告,反正我学校就是不让他上!”从事义务教育的工作者,这般蔑视法律常识,让人夫复何言?更耐人寻味的是,当地教育局似乎也默认了学校的决定,从教师到校方再到教育行政部门,对此没有谁觉得有什么不妥——这是最大问题所在。

所以,这起事件的关键不在于该不该进行“民主投票”,而在于这是一起赤裸裸的违反国家法律的事件。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这么多年,教育工作者竟然视之如无物,中国法治进程的艰难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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