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美妹
本报讯 某保险公司因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车主注意免责条款,导致该条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无效。近日,莆田荔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保险赔偿责任。
2011年2月18日晚,陈某驾驶的轿车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吴某及吴某车上所载人员卓某受伤。
经司法鉴定所技术检验鉴定,小车的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合格。经荔城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卓某无责任。陈某所驾驶的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因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损失的30%,双方就保险赔偿范围达不成协议,最后只能在法院中相见。
荔城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系自愿签订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依合同约定应得到保险赔偿。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醒陈某注意该条款,法院认定免责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