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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4岁女童幼儿园午睡摔伤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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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7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4岁女童幼儿园午睡摔伤致残
园方自认无辜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其赔7.9万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本报讯 福州一名4岁女童在仓山某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掉下受伤。孩子的家长向幼儿园要求赔偿,遭拒,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受伤是因为她调皮造成的,纯属意外事件”,与幼儿园无关。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判赔7.9万多元。

4岁的女孩小佳(化名)2010年6月进入仓山某幼儿园。去年7月一天午休时,她从幼儿园的寝室上铺跌落在地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骨折。她一共住院治疗58天,花去医疗费1.6万多元。园方先行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小佳为十级伤残。

小佳的父母认为,小佳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入托于幼儿园,因为园方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园方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小佳人身遭受重大伤害,园方应负责赔偿。索赔遭拒后,他们将园方告上法庭。

幼儿园则认为自身很无辜,表示“受伤是因为她调皮造成的”,纯属意外事件,园方不存在看护不到位的情况。园方只是对幼儿在幼儿园期间进行教育、管理,不是其监护人,不应履行监护义务,当然也不承担幼儿任何伤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仓山法院认为,此案中,园方在寝室放置安全性能未知的上下铺床,高度近1.1米,该高度对于年仅4岁的小孩来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事故发生时,寝室内只有一名老师在场,未对幼儿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与保护义务,具有不注意的过失,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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