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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 未经许可禁翻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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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7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 未经许可禁翻唱

 

N京华时报

国家版权局消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7月6日起至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修改删除了备受争议的第46条,将录音制作由法定许可,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举例来说,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原稿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前在征求意见中被指责为“为盗版开方便之门”。

在公布的草案二稿中,这一条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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