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综合新华社等
国务院9日正式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直击“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活动,并确立了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俗称“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支出。
公车不得增加豪华内饰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条例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根据条例,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因公出国(境)不得安排无关考察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根据条例,违反条例规定,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解读
>>新规为“三公经费”消肿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吴丕表示,只要花的是国家的公款,就都应该公开支出,接受百姓监督。
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是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关键环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
有专家表示,用科学的标准筛掉不该支出的项目和费用,遏制日益膨胀的行政开支,才能有效地让“三公经费”消肿。
>>向“买贵不买对”说不
针对政府采购中的诸多“潜规则”,早在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此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尽管如此,“花公家的钱,不差钱”“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铺张浪费现象在各地仍时有发生。
为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根据条例,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为“文山会海”瘦身
提及“文山会海”,有关专家直言,这种现象导致一些干部疲于应付各种会议,难以做到静下心来谋大事,沉下身来抓实事,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坏了政府形象,耗费了精力和时间,更增加了行政成本。
加强机关服务管理,是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的基础性工作。为帮助会议“瘦身”,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会议,或者通过视频会议实现政府部门之间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交换业务、公务活动的连线办公、电子邮递、办公自动化、公文电子化处理等,都可以大大减少行政人员的办公费用和公文处理的费用,克服以往长期困扰我们的“文山会海”“公文旅行”等。
条例适用哪些范围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这些机关和团体的运行经费也都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