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洪德木 通讯员 黄良俊 吴慧玲
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俞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自2008年开始,陈某在自己家中生产加工腐竹、豆腐皮等食品,俞某进行协助生产加工。为了使所生产的腐竹、豆腐皮颜色变为乳白、具有光泽,两人多次购买了工业用品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作为漂白剂添加入所生产的腐竹当中。两人将生产的豆腐皮、腐竹批发给商贩,并由商贩销售给不特定的人群食用。
2011年6月27日,两人生产的腐竹被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法院审理查明,两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