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廖倩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区埭头镇男子吴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他3名同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经查,吴某与3名同伙于2010年12月17日上午10时许,驾驶着租来的轿车到城港大道往火车站入口的路上伺机作案,当发现林某英驾驶一辆小轿车停靠路边时,4人上前拉开她的车门实施抢劫,劫走林某英600元钱、手机一部、白金戒指及钻石戒指各一枚,林某英还被打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