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林延丰 张疆
本报讯 几名小偷从失主那里偷手机被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他们是涉嫌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呢?莆田城厢区检察院审查了这么一起案件,日前,经过该院检委会研究确定,涉案三人被以抢夺罪提起公诉。
案情>>>尾随受害者偷走苹果手机
今年37岁的谭某是四川潼县人,来到莆田后,他认识了秀屿区的李某、施某二人,并经常玩在一起。因为平常花销大,手头拮据,三人便合谋共同实施盗窃。
去年10月22日,谭某三人窜到莆田市区南门旧车站附近寻找目标。不久,三人看见林某提着包进入附近一家蛋糕店,谭某便紧跟在其身后进入店内,李某和施某二人则在外头望风。在林某结账时,谭某趁其不备,将林某暂放在柜台边的一部苹果手机偷走,并叫上二人一起逃离现场。林某当场发现并追赶三人,但未能追上。
得手后,谭某把该手机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手机店,其中,谭某分得赃款2100元,李某分得800元,施某分得200元。而经物价部门鉴定,林某被抢的苹果手机价值4140元。
分歧>>>是偷手机还是抢手机
谭某三人落网后,案件被移送到城厢区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抢夺罪;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实行过限”,即在外面望风的李某、施某是否也要承担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而针对这两个争议焦点,也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抢夺罪,但李某和施某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理由为:被害人将手机放在手边的柜台上,其仍在视线范围内,谭某抢了手机就跑,被害人也当即发现并追赶,符合抢夺罪特征。而谭某在事先没有和李某、施某商量的情况下,临时采取抢夺手段,属“实行过限”,二人对该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只能认定二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本案中,谭某是在被害人没有察觉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并没有“抢”或“夺”,也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应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抢夺,同时李某、施某也应当对该抢夺行为负刑事责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李某和施某二人一直在场,并目睹了整个过程却未予制止,在谭某得手后,还一起逃离现场,事后参与分赃,应当视为是对谭某行为的默认。
结论>>>公然夺取财物最后定性为抢夺
“简言之,秘密窃取是为‘盗’,公然取物便为‘夺’。”城厢区检察院检委会认为,谭某在实施抢手机行为时知道被害人会马上发觉,故其得手后立即和李某、施某一起逃跑。谭某等人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可以立即发觉的情况下公然夺取财物,应当以涉嫌抢夺罪起诉。
同时,李某和施某也应当对谭某的抢夺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三人侵财目的一致,且谭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明显超出李某、施某二人的犯意,二人还目睹了案件的全部过程,三人之间犯意存在联系。而从三人在得手后将手机卖出并分赃,也可以证明李某、施某对谭某实施抢夺行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