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程菁 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连江县两名男子以做生意为名义,游说许某淑投资,被拒绝后,两人转而威胁若不投资,其生意也无法做成,勒索了1900元。近日,连江法院判此二人敲诈勒索罪名成立。
2006年9月,姚某康同邱某亮怀着同被害人许某淑合资做木材运输生意的目的,来到连江丹阳镇许某淑的家中。一番谈论商量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见预期目的未达到,两人扬言若许某淑不同其合资做生意,许也不用再做生意了。一番威胁下,许只能打电话叫来时任该村村干部出面协调。协调的结果是许某淑答应给姚某康、邱某亮等人人民币2000元,并实际支付人民币1900元。2010年5月,两人向公安机关投案。
连江法院认为,姚某康、邱某亮强行索要他人人民币19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姚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邱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