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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任期间挪用45万公款帮旅社经营,妻子也被安排到该旅社工作。69岁的某航天研究院党组副书记和副院长朱某,近日被北京一中院认定犯挪用公款罪,但是鉴于情节轻微等被免予刑罚。
朱某,1943年出生,退休前曾担任某航天科工部门研究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据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间,朱某利用担任副院长、主管该院行政管理部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该院行政管理部公款人民币45万元,借给北京金沟河旅社从事经营活动。该旅社于2003年8月将钱款归还,在借款期间,从2002年10月起,朱某的妻子曾到金沟河旅社工作。
证据显示,从2002年底,朱某就知道妻子在该旅社工作。他解释,2002年底的一天晚上,妻子回家晚了,他随口问了一句才知道妻子到该旅社上班,担任副经理,负责旅社的采购和保管。“一开始每月挣一千多元,过了几年后涨到三千多元。”妻子告诉他这是旅社负责人吴某的意思。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提出,研究院向金沟河旅社的借款,请示过院长及相关部门领导,并非个人做出的决定。借款前后他也未提出过要妻子到旅社工作,“我没侵害单位的利益”。
对此,法院认为研究院借给金沟河旅社的资金,虽并非以个人名义出借,但朱某个人决定出借公款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后朱某也未对其妻子到旅社工作进行制止,实际已为个人获取了利益,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被挪用的公款朱某已在案发前归还,案发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结合本案具体挪用公款、谋取私利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