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惠铭生
最近,深圳拟开全国先河,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在第一轮民意调查中,占道摆卖、乱抛物等49种不文明行为被列入“拟处罚”名单。届时,社会服务令、降低信用等级、刊登道歉声明等新手段将列入处罚种类,并限制执法人员裁量权,加大立法的操作性。(7月23日《环球时报》)
对不文明行为,过去公众除了谴责外,别无他法。没有束缚的不文明行为,自然会信马由缰,令人不爽。最近几年,一些游客因为行为不文明,动辄将脸丢到国外去,让国人脸红。
一个人良好行为的养成,需要内在的自律,也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也就是说,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了不文明的行为,就是承担责任——不担责,也就谈不上自我约束。
在这个意义上,深圳这些规范一旦实施,就等于给不文明行为立下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红线:一旦越界,就要付出代价,接受惩罚。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国内不文明的人,一旦出境、出国,往往变得文明起来。原因就在于,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做不文明行为的代价太重。比如在香港地区随地吐痰,会被罚款600港元;垃圾混杂倾倒,在我们这根本不算事,可在台湾地区会被罚款新台币1200元到6000元。至于新加坡,对不文明行为更是施以“严刑峻法”。一个著名的例子是:1993年,18岁的美国人迈克尔在新加坡搞恶作剧,向汽车喷漆,被法庭判处鞭刑6下,引起美国舆论哗然,但新加坡不为所动,直至美国总统克林顿求情,鞭刑才减至4下。
这些足以说明:规范治理不文明行为,不能单纯依赖道德教化或舆论谴责,关键还在于让不文明者有所敬畏,有所顾忌,进而自我约束,杜绝不文明行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说的就是这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