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苏燕梅
我想问
“住了两天的房子,花了800元!”福州的黄先生向主持人说起这件事时愤愤不平,他想找律师帮忙评评理。
黄先生说,前段日子,他在福州台江看中了一间房,只有15平方米,价格也便宜,800元钱。看房时,黄先生觉得房里有股说不出来的味道,可房东解释,可能是上任租客的臭袜子味道。黄先生也就和房东签了合同,约定违约金为800元。可是,等他搬进去住后,异味还在,他又找了房东,房东让他忍忍。住了两天后,黄先生实在忍无可忍,提出退租。可房东说,退房可以,黄先生要承担违约责任,800元押金不能退。
黄先生想问:因房子有异味退租,承租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来答
柯继贤 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合同法》,承租人要解除合同,如果能提供房子存在严重问题,不适合居住的证明。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要承担违约责任,房东应该退回押金。不适合居住的情况,主要有漏水、有害气体超标等。
该案例中,这个异味可能还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这种情况下,黄先生要解除合同,理由牵强些。而且关于臭味的问题,也只是黄先生和房东的口头约定,并没有写入合同中。所以黄先生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