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半个月前,福清陈某受雇于包工头郭某为姚某建房。在施工时,陈某不慎从二楼的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右大腿粉碎性骨折。事发后,陈某的妻子找到房主、包工头和脚手架出租方,要求他们共同赔偿5万元医疗费。
可房主姚某表示,楼房建筑工程已经承包给郭某,他只提供建筑材料,其他事情与自己无关。而包工头和脚手架出租方也各有说辞,不愿赔偿。
渔溪司法所获悉后,召集四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渔溪司法所认为,包工头郭某无从事建筑行业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房主姚某知道郭某不具有建筑资质仍将建筑工程承包给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调解,四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包工头郭某赔偿1.8万元,房主姚某与脚手架出租方各赔偿5000元给陈某。
(周德庆 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