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赵勇
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东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叫停。而广东审计部门最近的审计结果表明,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相关规定。(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电子警察”居然也能私营,执法权居然也能外包,真是奇闻。奇闻却自有其生成逻辑:一些地方财政不肯掏钱安装电子眼,遂引入社会资本。如此,地方政府省了钱,投资者找到了旱涝保收的提款机,可谓“双赢”。
只是苦了老百姓,谁知道私营电子眼会不会为了多赚钱设陷阱,让车主多掏钱。事实上,广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确实显示,那些存在私营电子眼的城市,莫名其妙的罚款屡见不鲜。
交通执法权外包,非法性显而易见,恶果更是不言自明,值得追问的是:这些地方为什么这么做?答案仍要从已成顽疾的执法经济中去找。一来,“电子眼外包”可以省掉对电子眼的财政投入;二来,即便出现问题罚款,麻烦也是承包电子眼的私人公司的,跟执法部门无关。这样的思维逻辑,跟一些地方把城管执法权外包给物业公司一样,省了投入,少了麻烦。
“电子眼外包”根源上在于一些地方把执法当做了一门生意:形势好的时候,自己做;形势不好,就外包给别人做,反正执法部门是不吃亏的。在这样的“生意人思维”下,执法成为创收手段。
对此顽疾,该怎么办?治本之策在于让执法最大程度与罚款脱钩,即便有些迫不得已的罚款,也要破除“按比例返还执法部门”的潜规则。唯有如此,一些部门把执法当做生意而非公共服务的观念才能予以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