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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 福建、厦门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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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7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营改增”试点 福建、厦门入列

 

N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研究部署进一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营改增试点增加10个省市

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增加家庭财产状况

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除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增加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全面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核对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四)健全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低保工作。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会议要求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基层力量,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会议还讨论通过《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营改增”的前世今生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全国“营改增”正式启动。今年1月1日,上海市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按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试点;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上海市财政局5月曾发布“一季度推进实施营业税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试点过程中,也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表示由于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大幅上升。很多专家建议,在完善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同时大幅降低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降到9%左右,或者把增值税基准税率从17%降到1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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