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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意见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见义勇为牺牲者即便不属于因公牺牲,不能评为烈士,也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记者查询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至少可获436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住房优先解决住房问题
意见要求,在住房方面,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医疗先救治后收费
意见提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教育子女优先入学
意见提出,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就业优先安排就业
意见指出,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
同时,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奖励奖金免征个税
意见提出,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指出,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至少可获436200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