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刘志峰
本报讯 近日,长乐法院对一起前夫起诉前妻要求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的纠纷案,一审判前妻返还前夫借款的一半即2万元。
1995年10月,男方林某与女方王某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2001年2月,王某向林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3年后,王某与林某离婚。离婚后林某要求王某还款未果,遂于今年3月诉请法院判令王某还款。王某则辩称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支出,并非民间借贷。
长乐法院认为,此案中,王某向林某借款,并未约定如何还款、还款金额等,根据公平原则,王某应返还林某借款金额的一半即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