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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五保供养申请今后有章可循

 

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赵倩云

本报讯 哪些对象可申请五保供养?五保供养对象有哪些情形会被终止五保供养待遇?我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草案)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草案明确了五保供养的申请条件、申请办法、资助标准等内容。

五保申请条件、申请办法

办法(草案)指出,年满60周岁的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其中,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村民、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踪的,视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办理程序为,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无重大异议或者经评议异议不成立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符合条件者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会书面说明理由。

四类情形将终止五保供养待遇

据了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五保供养待遇,包括已具备劳动能力的,已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据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包括供给副食品、服装等生活用品,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其就读的中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费用减免并提供相关补助,其他必要的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另外,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费用,也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疾病治疗将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草案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www.fjfzb.gov.cn),在网页右侧的“法制建议”,对草案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邮编35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征求意见”;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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