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立委”陈亭妃担任台南市议员时,与副议长郭信良、市议员蔡旺诠、陈进益开记者会批评前党主席施明德“丧心病狂、忘恩负义”。台当局“最高法院”27日判决陈亭妃等人须在五家报纸头版刊登道歉启事,赔偿施100万元新台币。
施明德指出,2006年9月7日,陈亭妃等4人召开“丧心病狂的施明德”记者会,以“不要脸”、“疯狗乱咬的行径”等词侮辱他,要求登报道歉、赔偿600万元。一、二审都认为,陈亭妃等人的用语,是辱骂他人极度负面的用语,已经超过言论自由保障范围,侵害施明德的名誉。 (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