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宁县称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
N羊城晚报 山东商报
本报讯 7月30日,知名网友周筱赟微博爆料称,江苏盐城市阜宁县政府竟下发文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被判缓刑者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周筱赟在认真调查这61人的资料后发现,被判刑前,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因受贿罪入刑。当晚,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重新安置这61名入刑人员,是按照国家、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文可依。
全因受贿入刑缓刑期满重安置
周筱赟贴出的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9日,阜宁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方法》。文件开头就写明,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对2004年11月11日前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刑人员刑满后重新安置。
周筱赟调查发现,这61名被判刑人员多数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获刑,根据该文件精神,重新安排工作享受进入编制的待遇后,或退休,或不上班也拿工资奖金,纯属吃空饷。比如,阜宁县文广新局窝案中,该局原局长沈某某、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某均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安置于文广新局后退休。广电局原副书记孙某、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某某,因贪污罪获缓刑,后被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领工资。
按规定也可辞退阜宁县选择安置
7月30日下午,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义接受采访时承认,网传文件真实存在。不过,他说,对这61人的处理,完全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政策。如江苏省政府1983年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所在机关报经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县以下的报县一级政府批准,正式分配适当的工作,重定工资级别。1999年,国家人事部也有类似规定。
记者调查发现,阜宁县以2004年11月11日为界,主要是因为这一天江苏省人事厅下发通知规定,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对其予以辞退。
这份通知还说:“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该通知下发之前没安置的缓刑人员,可以按该通知予以辞退,不过阜宁县仍选择了安置。对此,阜宁县各方拒绝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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