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章微
本报讯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求:今后,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综合考虑制定,原则上为3~6元/次,其中个人负担不超过1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所有卫生所使用基本药物
《工作方案》提出,全省行政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同步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多渠道补偿政策。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选择一个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增加选择1所。在乡村医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遴选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名单。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积极申请,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应满足以下条件:用房和基本设备应达到建设标准,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实行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三室分开”,基本诊疗设施齐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支出有凭证,公共卫生服务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新农合管理有台账,药价比其他诊所低。同时,业务用房性质为村集体提供或者租赁性质的优先纳入实施范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疗技术和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乡村医生优先纳入实施范围。
2013年卫生所药品零差价
《工作方案》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在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选择不少于50%的村卫生所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指卫生所取消15%的药品批零差价)。要进一步完善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确保具备条件的村卫生所按中标价采购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所基本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
各级财政要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一般诊疗费原则上在3~6元/次
《工作方案》提出,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偿主要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解决。村卫生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综合考虑制定,原则上为3~6元/次,其中个人负担不超过1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新农合报销政策,其所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即时结报。村卫生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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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指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四费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