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
黄女士两年前到福州一家贸易公司工作,7月底合同到期,之前公司说因为经营状况欠佳,希望续签合同时把工资降低一些。她觉得不能接受,跟公司谈了几次都没有结果,于是表示不再续签,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走人,但公司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她想问: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她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我来答
黄林锋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劳动法》规定,签订新合同时,劳动者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工单位,洽谈续签事宜,而旧的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合同自动终止,两方都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用工单位无须对劳动者赔偿任何的损失,也不负有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