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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浴场“女技师” 竟给13岁少年提供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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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陕西浴场“女技师” 竟给13岁少年提供性服务
一同前往的家长结账时才知晓;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涉案“女技师”失踪
前日下午,涉事的亚龙湾洗浴广场仍在正常营业
浴场消费单
 

N华商报

核心提示: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家住陕西省咸阳市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前日上午,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在确认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昨日,咸阳警方责令该浴场停业整顿,对4名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同时,警方对逃离浴场的涉案女技师展开追查。

现场

鹏鹏:问过我年龄后她脱光了衣服

站在派出所门口,眼前的鹏鹏虽然有接近1.8米的身高,但一脸稚气的他看上去明显还是个孩子。前日,鹏鹏说起自己“被性服务”的经过时,觉得十分羞愧。

记者:你是什么时间和谁一起去的亚龙湾浴场?

鹏鹏:7月30日下午不到6点,我妈带着我,胡阿姨带着她的女儿先去的,8点多时,我爸和胡阿姨的丈夫也到了。

记者:那件事(被性服务)是怎么发生的?

鹏鹏:到浴场后,我妈她们在女部洗澡,我一个人在男部洗。大约6点15分,我洗完后,换了浴服准备到大厅休息。刚走到门口时,浴场的一个男服务生过来问我需不需要按摩,我以为这项服务包含在我们的洗浴票里,就“嗯”了一声点了下头。然后,男服务生便把我带到4楼的一个房间,房间内有一张大床、电视机等。我在里面坐了会儿,一个女服务生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我签,我签了后感觉不对劲,想回到三楼大厅,却发现四楼通往三楼的铁门推不开。

记者:然后你又返回房间了吗?后来又发生什么了?

鹏鹏:我只得又返回房间。过了两三分钟,一个女的进了我的房间,说了几句话后,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我控制不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并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大约15分钟后,我下楼回到了休息大厅。

记者:你们说话时,那个女的问你的年龄了吗?

鹏鹏:她没脱衣服前,问了我的年龄,我说13周岁。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接着就开始脱衣服了。

记者:你到大厅后见了你的父母,把这件事告诉他们了吗?

鹏鹏:我因为害怕,没有告诉他们发生了什么,直到第二天早上结账时,她们发现多了198元后,我才说了这件事。我妈她们知道后,特别生气,让经理找来了那个给我提供性服务的女的,她承认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现在你怎么想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这件事?

鹏鹏:觉得自己的自控能力太差了,不应该,很羞愧,觉得很丢人。

说法

1.男童家属:技师承认给孩子提供性服务

前日中午,做完报案笔录的鹏鹏父亲孟先生介绍说,前段时间朋友给了几张抗战北路亚龙湾浴场的洗浴票,7月30日天气炎热,他便和胡女士一家相约,带着各自的孩子一起到浴场洗浴。因为工作原因,30日下午6时许,陈女士和胡女士二人先带着鹏鹏和胡女士15岁的女儿一起来到浴场,孟先生和胡女士的丈夫刘先生随后赶到。

当晚,两家人在浴场洗完澡后,便在休息大厅休息。前日上午8时许,因为要上班,孟先生和刘先生先行离开了浴场。早上9时左右,她和胡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准备结账离开时,收银员说他们有一张198元的按摩消费单,是由鹏鹏消费的,实际内容是性服务。

胡女士前日下午说:“即便浴场的人这样说了,我们还是觉得不能相信,一个13岁的孩子,怎么可能有这样的消费!追问之下,鹏鹏承认确实有个女技师给他提供了性服务,消费单上的字是他签的。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浴场经理找来了给鹏鹏提供性服务的‘51号技师’。对方在房间内也当着我们和浴场经理的面承认,她给鹏鹏提供过性服务。我们质问她为什么要给一个孩子提供这样的服务,她一直不说话,后来就离开了包间。这时,浴场提出给我们减免一半的费用,但很明显,这根本不是钱的问题。”

随后赶到的孟先生在了解了事情原委后,当即拒绝了浴场减免浴资的调解方式,而选择了报警。户口本上显示,鹏鹏出生于1999年。

2.办案民警:从警20年第一次遇这事

“从警20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调查属实,这应该是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件。”前日下午,新兴路派出所一位办案民警说。

昨日,在媒体曝光此事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组成专案组,对“亚龙湾浴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浴场停业整顿,同时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浴场经理、吧台收银员及男女服务生等4人开展了调查。因涉案的51号女技师已于7月31日上午逃离浴场,专案组现正在全力追查。

昨日下午,鹏鹏在警方的陪同下,再次前往浴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指认。随后,其父孟先生带其到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

3.专家观点:男性被性侵无法律规定

前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年龄只有13岁,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雒毅说,鹏鹏的遭遇在现实中很难遇到,在此案中,如果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对此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集体探讨。大家经过讨论后认为,技师向鹏鹏提供性服务,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属于性侵行为。由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并不具备完整的性行为意识,技师向鹏鹏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鹏鹏的性自主权,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Q言Q语

没有这次“意外事件”,警方啥时才能了解该浴场提供色情服务?

——秋澄

后面绝对有保护伞!坚决揪出来!

——浪子布回头

家长要尽到监管责任,不要带孩子到复杂场所。

——学生笑园

让小男孩单独进浴场?只能说,孩子的父母单纯得够可以。

——九年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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