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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横穿马路被碾腿 被认定违反交规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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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6岁女孩
为救人横穿马路被碾腿 被认定违反交规须担责

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李舒舒
 

N广州日报 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两岁女童雯雯,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轧,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并获奖励。1日,佛山顺德区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自己受伤的事故中负部分责任。事故认定引发争议,有市民认为,舒舒是为了救人,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有律师则认为,交警的认定没有错,见义勇为要奖励,但该承担的责任也必须承担。

事件

从车轮下救2岁女童 16岁女孩获见义勇为表彰

7月2日中午,女童雯雯横过马路时正好一辆货车冲来,危急关头,16岁的女孩李舒舒冲上前推开雯雯,造成自己右脚粉碎性骨折。被救女童雯雯的双腿也遭碾轧,左脚被切掉了两个脚趾头。舒舒因伤口感染,医生也准备切掉她一个脚趾。目前两人都还在住院治疗。

思雯是事发路边餐馆渔湘楼店主的女儿,1岁11个月大,李舒舒的朋友在店内担任大厨,李舒舒事发前一周从湛江来位于顺德乐从的这家酒店看望朋友。当天中午,李舒舒打算带雯雯去买糖,当时雯雯与舒舒站在门口,雯雯与舒舒相隔1~2米。当时渔湘楼门口还停有一辆小轿车,雯雯跑出公路,一辆货车刚好从路口快速转入,李舒舒见状冲上前去推开雯雯,但车速过快,车轧到思雯,李舒舒也未能幸免。

记者现场探访发现,饭店门口常有大货车飞驰而过。事发后,这里设立了警示牌,禁止载重量1.25吨以上的车辆通行,原本坑坑洼洼的道路也被修补一新。

雯雯的爸爸曾小平说,每次大货车经过路口,饭桌就会被震得“咚咚”响,女儿和舒舒出事后,自己最怕的就是听到这种声音。“这一带有很多小孩,路又很窄,路口设立限行标志后,还是有一些司机在这一带乱闯。”

当地有关部门授予李舒舒见义勇为称号。

认定

违反交规横过马路 女童和女孩应自负一定责任

1日,事发一个月后,顺德区交警做出了事故认定书。

据悉,事发时,车主陈某某到渔湘楼吃饭,附近没停车位,就将车停在饭店旁,车尾超出路面约1米左右。交警认为,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认定书显示,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曾某某(肇事货车司机)、陈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雯雯的过错行为的作用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雯雯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雯雯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其二是在曾某某、陈某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李舒舒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陈某某、李舒舒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争议

救人受伤要不要担责任 市民、律师意见不一

有市民表示,李舒舒横出马路,其前提是建立在救人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肇事车突然冲出即将撞倒雯雯这一事实,李舒舒并不会受伤,她不应该为整个事件负责。

市民王先生说,在很多见义勇为的案例中,既有成功救人的,也有救人不成功反被追究责任的。“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成功了,会有受益家属和社会感谢,可能被追究一点责任不算什么;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表示,交警将事故责任一分为二,将雯雯和舒舒受伤的事件分列开来,这就意味着,舒舒并不是导致雯雯受伤的责任方之一,两位受害者应负的责任是各自违反交通法规导致自身受伤的责任。在实际赔偿阶段中,肇事方仍要赔偿两名受害者,只不过不是全赔而已。

“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陈勇儒说,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事实上,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们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可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李舒舒冲出马路救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法,要承担责任,但她的行为又满足见义勇为的条件,得到了应有的奖励。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叶知秋

一码归一码

本期主持 谢秋莲

昨日,顺德交警的认定在微博和各大网络论坛引发争议。多数意见批评交警的有关认定,认为舒舒不应该承担责任,不少人还表示交警此举会对见义勇为起到消极作用。

舒舒的救人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紧急避险,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实施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恰当的紧急避险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在实践中也成为免除行政责任的正当理由。但在民法上,情况稍有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避险人对险情的发生没有责任,不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但若自己是引起险情的原因之一,则应适当承担相应责任。

舒舒在自己受伤的事故中有没有责任,要一分为二,从行政责任上,她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但有救人这个免责理由。但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她负担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是没有问题的,这是对法律的尊重。这种尊重并不是没有人情,人情可以从见义勇为的奖励上体现。此外,舒舒的损害可以让获益者——雯雯的父母来补偿。

此外,也有一小部分声音认为,舒舒不是见义勇为,因为当时她带着雯雯出门,实际上承担着对雯雯的临时监护责任,她的救人行为是对自己疏忽的补救。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舒舒自己也是未成年人,她的监护责任是有限的,而且她并不是加害者,她救雯雯构成见义勇为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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