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实习生 俞欣瑶
本报讯 武夷山市一男子,找来换气工换液化气罐,结果换气工操作不当,引发燃气爆炸,将整个厨房烧着,男子和换气工均被烧伤。这名受伤的客户找液化气公司索赔,遭拒,对方的理由是该换气工不是他们公司的。近日,武夷山市法院再审此案。
受伤客户李某介绍,2010年7月9日上午,因家中液化气罐里的气用完,便打电话给某液化气公司气瓶装卸工衷某,要求换气瓶。当日下午,衷某在换气时,发生燃气爆炸,李某烧伤严重,六级伤残,衷某也被烧伤。李某治病花了很多钱,但燃气公司至今未对他进行任何赔偿和抚慰。于是,他上法院起诉该液化气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50万余元。
该液化气公司辩称,衷某不是他们的员工,他送气及检修,都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武夷山市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无法提供该液化气有限公司与衷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院,南平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李某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他提出证据,衷某是经人引荐,到该液化气公司上班的;同时,在燃气气瓶护罩上,压印该液化气公司的标志;此外,这家液化气公司为衷某办理了保险。
因此,福建省高院认为,本案有明确被告主体,武夷山市法院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省高院指令武夷山市法院审理此案。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