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福建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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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市 创建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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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级生态市 创建意见出台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级生态市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已出台,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成基本要求。

省级生态市建设指标的基本条件,要求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涉农区)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命名;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建设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中,森林覆盖率要求山区70%、丘陵区40%、平原地区15%,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人,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3.5%。

(侯希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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