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级生态市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已出台,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成基本要求。
省级生态市建设指标的基本条件,要求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涉农区)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命名;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建设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中,森林覆盖率要求山区70%、丘陵区40%、平原地区15%,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人,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3.5%。
(侯希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