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新福 方敏生
本报讯 陈某、张某、黄某、林某4人曾受聘担任莆田某公交公司公交车乘务员。2011年5月底,该公司因对部分公交线路实行无人售票,便以短信的方式通知4人先行分流,让其回家待岗。之后,该公司再也没有安排4人上班,也未通知4人如何分流。4人因此没有上班,工资也被停发了。无奈之下,这4名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从城厢区法院获悉,上述4名员工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元和未休假待遇20689.65元,并要回了保证金17100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该公交公司不服判决,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