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张伟 通讯员 张平生
本报讯 昨天下午,长乐121家药店的老板旁听了一场特殊的开庭。因为销售区区150元的“非法进口药品”,长乐一药店老板涉嫌“卖假药”,长乐检察院建议判处1年6个月。
买了50盒抗生素没有任何批号
记者昨日在长乐法院旁听了此次庭审。被告陈某在长乐文武砂镇开了一家药店,去年8月12日,一名自称为医药公司业务员的陌生男子,到她的药店里推销“先锋霉素胶囊”。陈某说,她已经注意到,该胶囊包装上没有任何批准文号。
一念之差,陈某大概觉得有利可图,就以一盒3元多的价格进了50盒,价值150多元,然后以6元的单价出售。“当天总共卖了4盒。”陈某说,接着就被长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查获了。
据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查获的46盒胶囊包装上,所有文字均为繁体字和英文字母,可以看出“法国欧亚大药厂监制”的字样,初步判断应该来自海外。但是,药品包装上没有批准文号,而陈某又无法说明该药品的合法来源,这种来路不明的药,当场就被全部扣下。
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都被认定为“假药”
记者从长乐药监局获悉,此案之所以特殊,是因为陈某并不是卖单纯的“假冒伪劣药品”,而是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未经药监部门批准进口放到市面上流通的药品,也被认为是“假药”。而省药监局也将其定性为“非法进口药品”,属于假药。
去年,长乐药监局对陈某的药店做出行政处罚后,将其移交给长乐警方。考虑到陈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长乐检察院在庭审中建议合议庭,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1年6个月。对于此案,长乐法院将择日宣判。
长乐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对药品流通管控日益严厉。原来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要“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而去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中,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采取了“零容忍”,不管其药效如何,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是犯罪,哪怕只有一盒,也要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