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福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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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磅追踪“高速路逆行致一死一伤‘奔驰女’一审被判10年”后续
逆行属过失?二审判三缓三
福州中院认为,“奔驰女”误入逆行车道,又赔偿受害人共90万元,因此从轻判决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榕法 侯法

本报讯 2010年3月15日雨夜,国内一建筑设计院福建分院院长,驾奔驰车在福厦高速公路青口路段逆行,导致俩货车追尾,酿成1死1伤的惨剧。事发后,“奔驰女”弃车离开现场。之后,“奔驰女”被闽侯县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详见本报2011年6月22日A8版报道)。

近日,记者获悉,肇事的女院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据了解,肇事者杨某1970年出生,专科文化,家住莆田市涵江区,在某建筑水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担任福建分院院长。杨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当时她已经预见高速路上逆行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是过失并非间接故意,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处罚,显属定罪错误。此外,她还有自首情节,应该轻判。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时值夜晚,又下着大雨,能见度较低,杨某是途中误入逆行车道,而且发现逆行后,车速确实较慢,主观上是想避免事故的发生。但由于案发当时杨某弃车逃离,直至2010年7月29日,她才被传唤到闽侯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所以不具自首情节。

在二审期间,杨某通过其亲属,在一审赔偿25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另行赔偿40万元给被害人亲属,同时也赔偿给伤者25万元,被害人亲属也出具书面报告到法院,要求对杨某从轻处罚。因此,福州中院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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