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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区政协副主席之子
醉驾公车撞死人 仅获刑半年

 

N法制潇湘

本报讯 今年4月29日晚,湖北鄂州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的儿子吴兴华,醉酒后驾驶父亲的公车,撞死一名女教师,事发时该副主席也在车上。日前,当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兴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死者家属对此提出异议,并向当地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

醉驾父亲公车撞死高中老师

死者是鄂州高中高二数学老师,姓张,今年32岁,已婚未育。4月29日20时30分许,她从鸿盛花园的家中出门,去滨湖南路的一家超市买一些生活用品。返回时,她被一辆公车撞飞30多米,送医后不治身亡。

据悉,肇事车上坐着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吴某和其儿子吴兴华,开车的是吴兴华。肇事的黑色轿车登记为梁子湖区人大常委会公务用车。吴兴华承认当天在亲戚家吃晚饭喝了点酒,系酒后驾驶。

梁子湖区委办公室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事发当天,吴某的司机因有事不在,所以由其子吴兴华驾车送他办事。

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兴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死者家属不满“自首的认定”

8月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吴兴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今年5月5日,吴某华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虽已收到对方赔偿的70万元,死者父亲张汉波对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我对自首的认定存在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张汉波表示,他已向鄂城区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该院对此判决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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